最高人民法院20日公布《關于審理破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。根據這一司法解釋,四種情形可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司法解釋明確,屬于刑法第119條第1款規(guī)定的破壞電力設備“造成嚴重后果”的四種情形包括:造成1人以上死亡、3人以上重傷或者十人以上輕傷的;造成1萬以上用戶電力供應中斷6小時以上,致使生產、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的;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;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嚴重后果的。
根據司法解釋作出的規(guī)定,具有上述四種情形之一的,以破壞電力設備罪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司法解釋還規(guī)定,過失損壞電力設備,造成嚴重后果的,依照刑法第119條第2款的規(guī)定,以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節(jié)較輕的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這一司法解釋自2007年8月21日起施行。